(2017)鄂112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岑伟与段猛、陈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伟,段猛,陈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岑伟,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段猛,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陈捷,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伟与被执行人段猛、陈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猛、陈捷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