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杨正超与张永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超,张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超,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甘肃临夏市。被执行人:张永林,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甘肃临夏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杨正超与被执行人张永林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甘2901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正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林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法院(2016)甘2901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