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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马勺尔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马勺尔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411200358943839P。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桂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勺尔布,男,回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住三门峡市。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三城管罚决字【2016】第A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决定。该决定书决定对马勺尔布罚款20000元,若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市城管局对马勺尔布下达的三城管罚决字【2016】第A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三城管罚决字【2016】第A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雯霞人民陪审员  杨 昭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新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