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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瑞海申请执行刘英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海,刘英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赵瑞海,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东官营乡东官村。被执行人刘英付,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台吉街舍宅小区平房15160号。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英付赔偿申请人赵瑞海车辆损失87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瑞海与被执行人刘英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英付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