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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士丹与被告关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丹,关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民初349号原告:陈士丹。被告:关军。原告陈士丹与被告关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龙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士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士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陈士丹与关军系雇佣关系,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12月底陈士丹在关军所开发的五福新村项目中担任土建工程师,负责项��土建进度、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工作协调、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工作。2015年12月底雇佣期满,陈士丹多次索要关军拖欠工资款40000.00元,关军以多种原因推拖,迟迟不归还所欠工资款,2016年11月15日陈士丹起诉关军拖欠工资款,经双方调解,关军支付陈士丹工资款20000.00元,并出具了剩余20000.0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后陈士丹撤诉,现陈士丹起诉要求关军给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关军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进行口头答辩。原告陈士丹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证明问题:关军为陈士丹出具过欠条一张,欠款20000.00元。庭前在向关军送达时,关军表示欠钱之事属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关军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12月期间,陈士丹受雇于关军,在关军开发的大五福码村楼房处管理现场,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00元,雇佣期满后,关军尚欠陈士丹工资款40000.00元,后关军于2016年11月14日给付陈士丹工资款20000.00元,剩余工资款20000.00元,关军为陈士丹出具了欠条。该欠款至今未偿还,故陈士丹诉至本院,要求关军偿还200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陈士丹为关军提供劳务,关军应支付相应的报酬,陈士丹主张的事实,由陈士丹提供的欠条为证,陈士丹要求关军支付劳动报酬200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陈士丹工资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审判员  丛龙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