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754号原告:谢某,男,1965年8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市民。被告:刘某,男,年龄民族不详,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蒙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