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吴小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吴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东平。被执行人吴小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2600.88元及利息和滞纳金、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元、公告费4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92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5276.8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上述财产查证结果也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泽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