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玉军、李永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军,李永正,甘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财保12号申请人李玉军。被申请人李永正。被申请人甘思华。申请人李玉军与被申请人李永正、甘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正、甘思华的银行存款20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永正、甘思华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