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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侯树臣与李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树臣,李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822号原告:侯树臣,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祥,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侯树臣诉被告李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树臣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树臣撤回对被告李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树臣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