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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老满与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老满,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兰灿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民初2013号原告:赵老满,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住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东朱尔沟村水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岗印,系该厂厂长。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住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法定代表人:秦义胜,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子瑛,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土默特左��水务局,住所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彦军,系该水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云碧。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兰灿村委会,住所土默特左旗兰灿村。法定代表人:章利军,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赵老满与被告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且依法追加了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兰灿村委会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老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自来水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受损损失104159元,及本案鉴定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下午三时许,原告住房屋后突然冒水,经开挖离地面一米多发现自来水管破裂冒水,2011年被告建自来水时,因其所埋水管深度严重不够,管材质量不是自来水管用材,冬季冻烂水管,天暖后冒水,致使原告两处住房墙体出现裂缝,经国宏信(蒙)(价)字2016年第034号评估损失为104159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07159元。被告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辩称,我们有2013年1月29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默特左旗农村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村委会负责管理村管网的维修,与水厂无关,村里的管道是2011年建的,我们是2012年年底出台的办法,按照该办法,我们水厂负责从水厂到村口的维修,水表井以下由乡管站负责维修,发生地点维修范围不属于水厂,漏水事故水厂也不太清楚。我们负责主管网,原告漏水不属于我们的维修范围。维修管理费已经拨���乡管理站了。施工人员是我们雇佣的,材料是水务局招投标购买的。材料是从君子兰公司购买的,都有资质,是正规厂家,都有合格证。水厂按照供水管理办法执行的,该办法是有效的,维修范围在村内,不属于我们水厂的维修范围。我们水厂没有承担损失的责任义务。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辩称,施工方是谁施工,是否有资质,跑水的原因是什么,是埋的深度不够还是管道的问题,镇政府的任务是上传下达,技术是施工方提供,至于安装多深都有规定,旗财政给水厂拨过款包括自来水费和维修费。原告损失政府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损失。被告土默特左旗水务局辩称,我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全旗农村集中供水管理由各自来水厂和全旗各乡镇水管单位以及村委会共同管理,水务局是事业性业务指导统计、宣传相关人畜饮水的职能���不是供水管理的直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所属水厂按照《土左旗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详见中共土默特左旗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土左党办通[2013]7号文件,负责水厂和主、支管路的运行管理,各乡镇水管单位和村委会负责村管网的运行管理,原告起诉的财产损害事由由村管网管理引起的,于我水务局无任何关联,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水务局提起的诉讼请求。被告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兰灿村委会辩称,具体施工时施工队是水厂出的,我们村委会就负责挖土方。漏水是啥问题不清楚,我们村里就负责挖个沟,我们村委会负责挖村里的主街,村民每户怎么接管子是村民自己协商接的,巷子里是村民自己协商的,安装和管子都是水厂出的。该事故与维修没有关系,水从地面冒出时水管已经关了,我们没有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申请一份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2照片六张,证明房屋受损情况;3、评估报告一份及票据,证明XXX号房屋系原告所有,此次房屋损失为104159元,鉴定费3000元,四被告对上诉证据都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房屋受损时因为水管冻裂导致漏水造成的;2、土左旗此老水厂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安装水管及技术指导等。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4月5日取得蒙村房权证X**号房屋产权证,2011年土左旗兰灿村集中供水铺设地下水管,被告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负责施工,包括铺设水管及技术指导、材料供应等。2016年4月14日下午3时许,原告住房屋后冒水,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房屋受损时因为原告房屋后水管冻裂导致漏水造成的。另查明,根据国宏信(蒙)(价)字2016第034号”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旗赵老满先生受损房屋修复费用的价格评估建议书”,原告房屋的评估价格104159元,评估服务费3000元,共计107159元。本院认为,一、受损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为原告。原告于2000年4月5日取得蒙村房权证,故原告为适格主体。二、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申请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结合房屋照片可看出,原告的房屋墙体上出现了很多裂缝,而且在庭审中双方也认可,房屋受损是因为原告屋后水管冻裂漏水而造成的,故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有因果关系。三、谁是本案的侵权人。此老水厂负责供水施工,包括设施铺设管道及安装、技术指导、材料供应等,故此老水厂应对原告房屋受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房屋受损价值。根据国宏信(蒙)(价)字2016第034号价格评估建议书,该房屋受损评估价格为104159元,评估服务费3000元,共计1071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赔偿原告赵老满房屋受损价值104159元及评估服务费3000元,共计1071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土默特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兰灿村委会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此老水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俊  玲审 判 员 哈布日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 �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