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桂明与胡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明,胡洽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14号原告:张桂明,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苏伟,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洽民,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张桂明与被告胡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张桂明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