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桂明与胡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明,胡洽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14号原告:张桂明,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苏伟,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洽民,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张桂明与被告胡洽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张桂明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