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德坤、李凤强、李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坤,李凤强,李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坤,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凤强,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丽平,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德坤与李凤强、李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凤强、李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丽平所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地下室,已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凤强所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的房地产已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凤强所有的上述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4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丽平所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地下室。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凤强所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房地产。三、被执行人李丽平、李凤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