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林丽与姚昊龙、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林丽,姚昊龙,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4290号原告:邹林丽,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姚昊龙,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姚昊龙。本院审理原告邹林丽诉被告姚昊龙、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邹林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林丽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邹林丽负担。审判员 谢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