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连喜与被申请人王智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连喜,王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财保10号申请人:贺连喜,女,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旧口镇农兴村五组4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20881197101215767。被申请人:王智梅,女,1977年2月9日生,汉族,天门市人,现住沙洋县汉津大道与月亮山路交汇处长龙时代广场3号楼。公民身份号码为429006197702090327。申请人贺连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智梅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20160008**号位于沙洋县汉津大道与月亮山路交汇处西北角住宅3号楼1层103室82.9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车牌号为鄂N6K5**白色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340000元责任限额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连喜的丈夫丁京华在与申请人夫妻感情不和期间,与被申请人王智梅发生感情纠葛。丁京华出资为被申请人购买了位于沙洋县汉津大道与月亮山路交汇处的住房一套和白色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申请人知道该情况后要求丁京华撤销赠予。但王智梅拒不返还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智梅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20160008**号位于沙洋县汉津大道与月亮山路交汇处西北角住宅3号楼1层103室82.9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智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N6K5**白色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贺连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郭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