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彦春与桦甸市佰昊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春,桦甸市佰昊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春,男,1976年3月19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佰昊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李彦春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佰昊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桦甸市佰昊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李彦春粮食大库工程款84万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逾期给付的同意按照原告李彦春的诉讼请求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120万元;案件受理费7800.00元,原告李彦春自愿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