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曾世贵与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世贵,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655号申请人:曾世贵,男,生于1960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申请人: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宪友,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申请人曾世贵与被申请人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世贵于2017年5月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上北隅村1组厂区内办公楼(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共五层房屋(面积为3280.66平方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曾世贵已向本院提供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1组银桂华庭1幢1单元14楼1403号房产并投保价值1000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曾世贵以确保其所诉案件将来能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予以诉讼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上北隅村1组厂区内办公楼(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共五层房屋(面积为3280.66平方米)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湖北银利来容器有限公司不得对所保全的房屋进行财产处置,亦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曾世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