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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合全、崔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14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被告:相合全,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崔长德,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德进,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送达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能送达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致使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