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雷某某,巫某某,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8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3634XB。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巫某某,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藕塘村发油场加油站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某某、巫某某、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某某、巫某某、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某某、巫某某、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档案进行了冻结,该车辆已经抵押,属轮候,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到被执行人雷某某、巫某某、重庆鼎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38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