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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杜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杜梅,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负责人马军平,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135535537。地址:兴平市槐里路中段43号。本院在执行杜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1099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行。审 判 长  庞赛利审 判 员  王瑞芬代理审判员  滕朝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