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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良江、郝敬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江,郝敬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江,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被执行人:郝敬陆,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金东法院(2014)金东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敬陆本院(2017)浙0703民初573号案件中有交通事故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郝敬陆本院(2017)浙0703民初573号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