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良江、郝敬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江,郝敬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江,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被执行人:郝敬陆,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金东法院(2014)金东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敬陆本院(2017)浙0703民初573号案件中有交通事故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郝敬陆本院(2017)浙0703民初573号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