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伍湖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伍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伍湖,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2016年9月18日被抓,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7)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伍湖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伍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8日,李某某(另案处理)与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南园小区16栋楼下“柳神棋牌”室内因打牌产生矛盾,李某某被杨某某打了一耳光。李某某要其弟被告人李伍湖教训一下杨某某。2016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伍湖纠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长沙市天心区南园小区16栋楼下“柳神棋牌”室内将正在玩牌的杨某某强行带出麻将馆,并用钢管对其实施殴打,导致被害人杨某某右胫腓骨骨折,左尺骨鹰嘴凸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右骸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被告人李伍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伍湖与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并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该院以被害人陈述、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李伍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伍湖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伍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伍湖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李伍湖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李伍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当庭供认属实;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伍湖犯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李伍湖打伤被害人的时间、地点、缘由、经过等事实和情节。2、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经检验,其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伍湖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4、被告人李伍湖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伍湖打伤被害人杨某某的时间、地点、缘由、经过等事实和情节。5、证人李某某、杨某、柳某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伍湖打伤被害人杨某某的时间、地点、缘由、经过等事实和情节。6、被告人李伍湖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伍湖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辨认出将其打伤的系被告人李伍湖的事实。8、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证明被告人李伍湖及其家属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李伍湖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伍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伍湖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对被告人李伍湖的行为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伍湖系主犯。被告人李伍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伍湖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伍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一个月十一天,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 益人民陪审员 郑政盛人民陪审员 黄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