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翠云、林媚恒与韩凤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翠云,林媚恒,韩凤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翠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媚恒,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凤英,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段翠云、林媚恒因与被上诉人韩凤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段翠云、林媚恒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于韩凤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段翠云、林媚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翠云、林媚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段翠云、林媚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慧芳审判员  何玉山审判员  王海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竹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