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翔与吴兴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翔,吴兴才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449号原告:付翔,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吴兴才,男,汉族,1947年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付翔与被告吴兴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付翔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翔以本案证据还需完善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付翔负担。审判员 陈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