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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25朱忠来与邵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来,邵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125号原告:朱忠来,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荣良,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朱忠来与被告邵荣良、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琴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忠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荣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忠来诉称,原告与被告邵荣良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邵荣良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原告按约交付款项,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讼请求:1、被告邵荣良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的起算点为立案之日即2017年1月5日。被告邵荣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邵荣良作为借款人(乙方)与原告朱忠来作为出借人(甲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载明:“一、乙方因生意周转向甲方借款人民币现金(大写)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三、违约责任:1、甲方在借款期限内不得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本金,2、乙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认可,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支付甲方利息(月息计算)……”,在该借款协议书同一正面的下方,被告邵荣良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现已全部收到。现金支付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被告邵荣良在收款人处签名并注明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因被告邵荣良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款协议书等材料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审理中,原告朱忠来陈述:被告因其经营的蓝林包装印刷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在被告邵荣良经营的蓝林包装印刷厂(位于东桥西大桥下面左拐20米处)的办公室,原告将30万现金(用银行装钱袋装了三袋,每袋1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邵荣良。当时在场的就朱忠来和邵荣良。原告另明确2015年12月31日,朱忠来向其朋友吴炳兴借款50万元,拿到钱后将其中的30万现金借给了邵荣良。2017年5月3日,案外人吴炳兴来院反映:2015年12月31日,朱忠来向本人借款50万元是事实。2015年朱忠来总共向我借款合计65万元,借款中有现金也有转账,具体多少也记不清了,我们以最后结算的借条为准。目前,朱忠来总共有2张借条在我这,分别是30万和70万元,均未归还。至于原告朱忠来问我借钱后再借给谁我并不清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被告邵荣良向原告朱忠来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邵荣良借款后对上述欠款至今分文未付,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朱忠来与邵荣良在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该标准未超法定计息标准及合理范围,故原告现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荣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忠来借款人民币3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邵荣良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邵荣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忠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尤鑫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