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委赔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天尚违法刑事拘留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委赔监19号林天尚:你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16委赔10号决定,以该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于1988年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被释放,你称被该局收取保证金及没收现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你被羁押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且未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以前的规定处理。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综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