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红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红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979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前海村9栋707室。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源、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红丽,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红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