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莲粉、洪承彦等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莲粉,洪承彦,洪克明,陈玉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317号原告:蔡莲粉,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系洪俊杰之妻。原告:洪承彦,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洪俊杰之子。原告:洪克明,男,194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洪俊杰之父。原告:陈玉环,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洪俊杰之母。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3号新景中心B栋一楼。负责人:余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莲粉、洪承彦、洪克明、陈玉环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莲粉、洪承彦、洪克明、陈玉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莲粉、洪承彦、洪克明、陈玉环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柯艺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