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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1,被上诉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系涉案房屋及院落的权利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涉案房屋及院落。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将涉案房屋及院落以抵顶欠款的方式转让给了被上诉人。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及院落的产权存有争议。因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原审法院在本案所涉原物即涉案房屋及院落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直接在本案中推定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及院落享有权利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麻秋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云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