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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艳芬与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芬,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81号原告:马艳芬,女,1980年8月13日生,回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杨玉梅,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芬诉与被告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艳芬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