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艳芬与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芬,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81号原告:马艳芬,女,1980年8月13日生,回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杨玉梅,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芬诉与被告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艳芬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