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伟、魏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伟,魏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8号华韵城市海岸商业裙楼2楼。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魏园,女,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2017)湘01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伟、魏园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伟、魏园的银行存款72938.3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2938.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