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彦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吴彦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79号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杨伟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凤,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县。被告:吴彦周,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彦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外墙保温及装饰施工承包责任书》,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由被告负责裕龙檀顶山2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完工擅自中途退场,且已完工工程量不合格,需重新返修,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吴彦周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且原告要求本院驳回其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主体,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婷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