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奎屯锦陆早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温光新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奎屯锦陆早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温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财保32号申请人:奎屯锦陆早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北京东路东轩苑市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78981276E。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温光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第七师一二八团。申请人奎屯锦陆早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光新银行存款21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锦陆早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光新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发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梅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