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熊国辉受贿��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国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872号罪犯熊国辉,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国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原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云、刘红亮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熊国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国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原判认定案发后退清赃款20万元。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熊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