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59号之一被执行人:朱涛,男,1976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案由:罚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朱涛罚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其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涛有可供执行���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 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