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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59号之一被执行人:朱涛,男,1976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案由:罚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朱涛罚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其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涛有可供执行���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 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