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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向某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43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水利二所所长。因涉嫌犯行贿罪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学文,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某犯行贿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5)交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向某不服,以其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等诸多从轻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5)交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康照明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