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蔡瑞红与钟玉良、董桂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红,钟玉良,董桂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46号申请人:蔡瑞红,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钟玉良,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董桂风,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瑞红与被申请人钟玉良、董桂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瑞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玉良、董桂风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瑞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玉良、董桂风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