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宇与武建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武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武建科。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宇与被执行人武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6000元,受理费225元,执行费3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武建科自动履行了3000元并就下余23225元做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赵宇就被执行人武建科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