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方城县杨集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1164号王国富:你因诉方城县杨集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终9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1、涉案的方城县杨集乡人民政府杨集乡(镇)字(2719)号《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作出时间是1992年5月24日,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2、你据以主张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已失效,不能作为权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