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冮南与沈阳市皇姑区彩虹花蜂业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冮南,沈阳市皇姑区彩虹花蜂业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685号原告冮南,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在,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彩虹花蜂业加工厂,沈阳市皇姑区方溪湖村01030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冮南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彩虹花蜂业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冮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786元。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