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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再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符瑛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再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路居委会泰和商业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符瑛,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再审申请人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符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湘民申5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吕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中岳审判员  李思球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