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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肖凤香与山东福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香,山东福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620号原告:肖凤香,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福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城沂蒙商城。法定代表人:赵应臣,经理。原告肖凤香与被告山东福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肖凤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50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7月24日、8月21日原告分三次将现金506000元借给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1.5%,其中20万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28万元约定到期日2017年1月24日,2.6万元约定到期日2017年8月21日,但是原告在2016年10月因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除了支付原告58600元外,剩余借款迟迟不予支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纠纷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表面形式上属于股金投资,但是实质内容是被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被告山东福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凤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审 判 员  魏善辉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