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罗鹏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鹏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885号罪犯罗鹏辉,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0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云、刘红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罗鹏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鹏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罗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鹏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