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白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某欠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除已付40000元,再由侯文扩欠白某的房款100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再下欠部分待奥克超市处置后一次性付清,如楼房处置后还不清,则由白军承担偿还全部案件款的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