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杰,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906-2。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被执行人江杰,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XX林,男,1962年9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杰、XX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林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林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溪路30号万泉公寓1幢1003室、1002室的房地产【1003室产权证号:城区214991、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17**号;1002室产权证号:城区214993、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17**号】。二、查封被执行人XX林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文化南路阳光花园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106913、土地证号:温国用(2003)第G058**号】。三、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