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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炳温与被告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炳温,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2945号 原告:谢炳温,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9。 被告: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K。 法定代表人:颜呈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谢炳温与被告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炳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炳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支付谢炳温货款78757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向其购买鞋材,经双方于2016年9月12日进行对账,确认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拖欠货款787572元。嗣后,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经催讨分文未付。 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谢炳温向本院提供内容为“截止到2016年9月12日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欠谢炳温货款¥787572元(大写柒拾捌万柒仟伍佰柒拾贰元整)/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6-9-1日”的结算单一份,以证明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拖欠谢炳温货款787572元的事实。 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未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谢炳温提供的证据来源以及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谢炳温购买鞋材,双方于2016年9月12日进行结算,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结算单确认截至2016年9月12日拖欠货款787572元的事实。后经谢炳温多次催讨,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拒不付款,谢炳温于2017年3月31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谢炳温与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拖欠谢炳温货款78757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承担清偿义务。因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谢炳温请求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在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范围内予以支持。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炳温货款787572元及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38元,由晋江市雷龙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东来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吴燕真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