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599号原告付某,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郭某,女,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原告付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郭某从原告付某处借款250万元。被告亲自书写借条,今借付某现金叁佰万元整。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汇入郭某帐户。被告还款50万元,但余款被告一直拒绝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治菊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马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祁白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