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秀芹、贾庆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芹,贾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贾庆福,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张秀芹与贾庆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事项不当,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