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章利标、曾旭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利标,曾旭敏,余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章利标,男,1955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曾旭敏,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余金翠,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利标与被执行人曾旭敏、余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旭敏、余金翠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