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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淮安天野风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天野风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天野风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淮安市洪泽县东风东路北侧(向阳楼6号)。法定代表人:陈中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户01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银行存款25695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