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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雷雷与朴承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雷,朴承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张雷雷,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朴承浩,男,1964年3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址:东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申请执行人张雷雷与被执行人朴承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